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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NFL曾计划集中出售比赛转播权,却被美国政府依据《谢尔曼法》第1条告上了法庭,结果该计划胎死腹中。作为美国反垄断法基础《谢尔曼法》,其中第1条规定:任何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它形式的联合、共谋,用来限制州际间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除了MLB因享受独一无二的“棒球豁免”而有免死金牌外,美国其他职业体育联盟所制定的包括比赛电视转播权转让制度在内的不少规则制度,都因触动了《谢尔曼法》第1条的高压线而受到法院的审查,因为集中出售转播权限制了各俱乐部个体之间的竞争。
1960年,罗泽尔开始担任NFL主席,他上任之初就考虑以整个联盟的名义出售转播权,因为当全联盟每支球队各自为战单独与地方电视台签订转播合同,使得篮球的电视转播权变得价值全无。当NFL试图同CBS签订一份独家转播协议再次被联邦法院驳回后,1961年夏天,罗泽尔花费了大量时间在国会游说,终于促使了1961年出台《体育转播法》,该法允许四大职业联盟享有集中出售比赛的电视转播权,《体育转播法》的通过,使得出售比赛电视转播权的行为成为堂堂正正的合法行为,特别是第1291条的豁免,此后被证明对职业体育联盟的成功具有重大意义,国会允许职业体育联盟集中出售转播权并分享收入,使得这些联盟得以壮大并繁荣起来。
为了出售转播权获得更多利润,也为了保证电视台的利益,四大体育联盟都开始集中出售电视转播权。职业体育联盟将旗下所有球队之间的比赛的转播权以打包的方式出售,这一般适用于在全国性电视网络上的比赛转播,期限通常为一整个赛季或好几个赛季。职业体育联盟内部各球队因所处地理位置、财政状况、竞技水平等因素的差异,其比赛对于转播机构和观众的吸引力来说是迥然不同的,如果任由各球队单独出售自己比赛的转播权,则“大球队”和“小球队”之间的收益差距将非常悬殊。而采用集中出售的模式则可以让所有球队吃上“大锅饭”,大球队和小球队共同分享转播权转让所得收入,从而联盟内各球队的贫富差距不致被过分拉大。
1976年,NCAA中61个最强大的橄榄球队组织成立了大学橄榄球协会(CFA),目的再明确不过,就是想拥有对电视转播和收入的更大掌控权,在它们看来,NCAA同CBS、ABC之间的合同自然成为它们通往金钱彼岸的拦路虎。于是,CFA旗下的俄克拉荷马大学一纸诉状将NCAA告上了法庭,这起官司一直打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而最高法院认为转播合同束缚了单个大学转播更多比赛的能力,也就是说,俄克拉荷马大学赢了,CFA获胜了,但结果又如何呢?
电视台转播市场的重叠,体育转播的竞争异常激烈,甚至出现了数亿美元的亏损。美国传统的三大电视网和ESPN等有线电视机构都在体育比赛转播上损失惨重,例如CBS在棒球和橄榄球转播上亏损了6亿美元,NBC在橄榄球转播上亏损了1亿美元。正是由于一大堆的转播机构都在转播体育赛事,因此广告商可以在它们中挑选开价最低的进行交易。随着按次计费电视技术的引入,订购该种电视频道的用户逐年上升,这更加剧了电视转播权市场的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