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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2019年进行重大资产重组,通过发行股份购买北京智游网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游网安”)100%的股权。在该次交易中,公司与彭瀛、郭训平、郑州众合网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睿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珠海横琴普源科技合伙企业签订了《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对业绩承诺、应收账款考核等事项进行了约定。此后,公司根据智游网安的实际业绩达成情况及应收账款回收情况制定了相关补偿方案,其中彭瀛应向公司支付现金1.72亿元、交付319,572股作为补偿,郭训平应向公司支付现金4645.83万元、交付86,367股作为补偿,郑州众合网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公司支付现金3539.94万元、交付65,809股作为补偿,深圳市睿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向公司交付254,822股作为补偿,珠海横琴普源科技合伙企业应向公司交付212,904股作为补偿。此后,深圳市睿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珠海横琴普源科技合伙企业已按照约定将公司股份254,822股、212,904股过户给公司,并由公司进行了注销。彭瀛、郭训平及郑州众合网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补偿义务。
公司请求判决彭瀛向公司交付公司股份319,572股,郭训平向公司交付公司股份86,367股,郑州众合向公司交付公司股份65,809股。如任一被告无法足额向公司交付股份用于注销,则判令其将交付不足部分的股份数折算现金补偿金向公司支付(应补偿未补偿股份数×发行价格15.8元/股);请求判决彭瀛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1.72亿元,郭训平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4645.83万元,郑州众合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3539.94万元;请求判决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