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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HASH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应如何保护

时间:2024-11-15 19: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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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HASH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应如何保护

  今天,体育赛事直播已成为体育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极大地扩大了体育产业的受众人群。据艾瑞咨询预测,2020年中国线上体育赛事用户规模将高达4.4亿人。由于我国《著作权法》缺乏明确的规定,司法界在现行法下对“赛事直播节目”的保护方式也存在较大争议,致使侵权者利用体育赛事进行盗版、播放非法广告、组织赌球等非法活动的行为较为猖獗。此类行为严重影响了网络传播秩序和相关各方的赛事投资收益,也导致国内赛事收益结构的畸形发展。

  我国政府在2014年10月明确“放宽赛事转播权限制”,央视不再是唯一的赛事媒体平台,互联网公司也开始逐步加大在体育赛事直播领域的投入,并通过引导会员付费、重视社区运营、发展体育商城等方式为体育产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央视网、腾讯体育、苏宁体育、优酷、阿里体育、爱奇艺与今日头条等均开始大量采购体育赛事节目的新媒体版权,涉及奥运会、中超、NBA等各类赛事。在各类赛事的网络观看形式中,“网络直播”因具有强临场感与更好的互动体验,已经成为用户观看体育赛事最重要的渠道。

  首先,体育节目性质在现行《著作权法》下存有争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于2010年修订,一些条款的规定不能适应互联网时代产业发展的需求。例如,现行《著作权法》同时存在“电影作品、类电作品”与“录像制品”,但法律对于如何区分两者语焉不详,导致各界对于“赛事直播节目”是否可以作为“类电作品”保护争议巨大。再如,现行《著作权法》规定权利类型过细,导致“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均不能涵盖“网络直播”这类新传播形式。

  一是引入“视听作品”概念并删除“录像制品”概念。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有较多认可“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游戏直播画面”属于“连续画面作品”或者“类电作品”的判例。但是,由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存在“电影、类电作品”与“录像制品”两分的问题,加之“独创性”高低难以判断,部分法官在一些判决中提高了作品保护门槛,否定了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可版权性。此类争议其实并非新问题,在更早的MTV系列侵权纠纷案中,曾出现部分MTV受著作权保护、部分受邻接权保护的不同判决。

  为了解决此问题,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相关部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第一稿中删除了录像制品的有关规定,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该修订意在将这些在摄制方法上虽然不同于电影,但表现形式相同且具有独创性的视听节目均纳入“视听作品”的范畴加以保护。这将解决“独创性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将“赛事直播节目”纳入“视听作品”类型进行保护。这一理念目前得到了业界的广泛认同。

  二是合并“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为“传播权”。在交互式信息网络传播即“网络直播”出现后,“广播权”规制的非交互广播与“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的交互信息网络传播都无法对其进行有效保护,技术的发展给现行《著作权法》的法律适用带来了巨大困难。但此问题的解决有先例可循,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中规定了“向公众传播权”,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调查,在2003年4月1日加入WCT的39个成员国中,有19个国家通过制定涵盖“传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向公众传播权”来统一规范广播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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