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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胡某诉称其10岁的女儿往游戏账户中充值,要求游戏公司退还充值款,结合女儿的主要生活地与充值地点不符、充值时间、充值操作程序等客观事实,法院审理认为充值的操作行为不符合孩子的行为,胡某辩称是女儿在南京看病期间所为,但其又不能提供女儿在南京生活的证据,也不同意法官向其女儿了解情况,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客观上,胡某因其10岁女儿往游戏账户中充值3万元,选事诉讼救济途径,是其民事诉讼权利。即便充值行为确系胡某女儿所为,但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要求来讲,胡某要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证明充值行为系10岁女儿的行为,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了败诉风险。
其次,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先后多次往游戏账户充值3万元,体现的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目的为了体验游戏带来的各种感受,其本人应该知道且能够预见到3万元的账户充值属于个人消费,不可能予以退还,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但胡某充值3万元后却后悔,为了达到退还3万元的目的,在没有任何有利证据的情况下,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利用孩子未成年的身份将锅甩给女儿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诚实信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