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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张倩告诉记者,电商平台大促后往往纠纷集中凸显。日前,该院发布了一起案例。2022年5月25日,原告刘先生受到某平台的推广吸引,打算购买一双登山徒步鞋。平台显示出的价格保护政策复杂,因担心“6·18”大促降价,刘先生咨询该商家客服,客服承诺该商品价保覆盖“6·18”大促期间。基于这一承诺,刘先生以519元购买了徒步鞋。然而6月1日,该商品优惠后到手价格下降至470元,刘先生申请价保补偿时却被系统拒绝。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价保差价49元。
“与传统购物相比,网络交易的最大特点是虚拟性。”对外经贸大学市场监管研究院执行院长、法学院教授李俊说,这种交易方式使消费者既能摆脱时间限制随时参与交易,也能广泛选择各地甚至各国的商品,并广泛进行价格、规格、质量等方面的比较,从整体上无疑提升了消费者福利。但另一方面,通过网络进行交易,消费者只能通过商家的网络信息展示页面了解商家资质、商品规格与式样、交易条件等重要信息来做出购买决策。如果商家提供的这些信息不真实、不全面,通过第三方进行虚假评价,甚至故意欺诈,消费者权益必然受损。
不可否认的是,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也在日益完善。北京外国语大学电子商务与网络犯罪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王文华表示,我国较早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作出专门规定是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部基础性法律确立了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后悔权”、充分的知情权,并规定了平台“先行赔付”等责任。随着网络购物的快速发展,我国出台了电子商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专门性法律,强化了平台责任,要求平台对入驻商家进行更实质性的监管。此外,还通过一系列法规细化了在网购过程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操作。
2023年3月15日,最高法发布的网络消费典型案例中就有一起相关案例。张某等人在某商家玩“剧本杀”游戏,因不满该商家的游戏服务,而上网发布“差评”。该商家遂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与张某等人的微信群聊记录、游戏包厢监控视频录像片段、微信个人账号信息,还称“可向公众提供全程监控录像”。张某等人认为商家上述行为侵害其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起诉要求商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失等。法院判令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事实上,2021年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网购平台收集与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作出了规范。‘大数据杀熟’被明确禁止,同时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在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时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李俊说。但在司法实践中,张倩总结,消费点评网站店铺信息、免费邮箱电子邮件、语音数据库、AI训练数据包等领域,亟须明确规则、划清底线、加强监管、规范秩序。
“除了事后维权,事前合规监督监管的完善尤为关键。”王文华认为,首先,应当在技术上寻求突破,在算法等层面设置算法推荐、“平台大数据杀熟”的技术标准;其次,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与侵犯行为的法律后果;再次,要强化平台责任,建立健全算法审查机制,防止算法滥用导致的不公平交易;最后,应当推动行业自律,鼓励平台主动公开数据处理规则,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对涉及隐私侵权的投诉进行及时调查和处理,接受社会监督,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比如,一些知名头部主播与多个商家签订服务协议,在自行开设的直播间进行营销,其行为性质是广告代言人、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还是不构成商业广告,目前存在很大争议,法律适用也不统一。”李俊进一步举例,同时,带货主播与各推广商家并非直接的雇佣关系,其推介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这带来了主播能否被认定为经营者的争议。若主播可以被认定为经营者,则必须承担退货、更换、修理或其他售后义务;若不构成法律上的“经营者”,也就不存在承担售后法律义务与责任问题。